工作总结

山西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22-07-30 12:25:03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西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山西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附件

山西省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全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暨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解决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社会育人环境,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地、师资、内容、培训对象、收费、备案公示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违规查处,构建长效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0日

三、整治重点

1.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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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2. 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情况。

3. 校外培训机构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无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在校外培训机构网站及培训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学科培训教师姓名、照片、任课班次、教师资格证号的情况。

4. 校外培训机构接受义务教育段适龄学生和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的情况;普通中小学校空挂学籍、人籍分离的情况。

5.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未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的情况。

6.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未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备案信息进行审核或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的情况。

7.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训练实际培训进度与备案信息不相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的情况。

8. 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的情况,以及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9. 校外培训机构无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或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低于3平方米,不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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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的情况。

10.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情况。

11. 县级人民政府网上未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的情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未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的情况。

12. 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未列入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情况。

四、整治步骤

(一)全面摸底阶段(2020年12月10日—12月20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联席会议单位,以县为单位,针对资质、场地、师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收费、公示等情况,明察暗访相结合,并充分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等数据平台,逐一深入排查,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10日)。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以县为单位,明确每个机构的具体整治责任人和整治时限,逐一进行整改,限时销号管理,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推动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健全长效机制。出台《山西省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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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规培训行为,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备案审核和公示公开常态化,推动年检年报和黑白名单制度有效落实,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五、工作要求

1. 提高思想认识。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环节,是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格局的重要内容,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调配工作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摸排做到位、整改做到位、监管做到位,确保取得整治实效。

2. 严格依法处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教基〔2019〕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规培训的机构要列入黑名单,并积极协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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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惩戒。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有偿参与培训的,除依法追究校外培训机构及中小学在职教师责任外,还要追究在职教师所在学校的管理责任。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及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全日制培训的,依法追究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责任。对存在实际培训情况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年检年报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科学教育理念的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避免过度焦虑,理性看待校外培训机构的作用,形成家校共育合力。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政策规定宣传解读,及时公布黑白名单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引导家长和社会了解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有关要求,做好自身权益保护。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要及时公布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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