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时间:2022-07-22 10:05:02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供大家参考。

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八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五、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3年1 月13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六、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

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七、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正式选举投票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八、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过半数选民本人参加投票提名,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含两项)职务的候选人,否则提名票无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超过时间无效。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投票截止后当众开箱统计提名情况。当场宣布提名得票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得到提名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本人不提出的,以高票数职位确定其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10日前按得票多少张榜公布。

九、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2、身体健康,能胜任农村工作,现任村干部年龄男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1956年12月1日后出生的);新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的成员,年龄应尽量控制在40周岁以下,年龄男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的不超过45周岁,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民委员会班子要确保1名妇女干部,至少有1名能人进入村委会班子。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2、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不积极、不认真甚至与上级党委、政府对抗的;

(2)搞宗族派系、拉帮结伙、闹不团结的;

(3)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4)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工作能力弱以及文化程度偏低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5)不按规定缴纳各种合法税费,或拒不履行公民应尽其他义务的;

(6)加入邪教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7)欺压群众,横行霸道,参与黑恶势力的;

(8)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正在立案侦查的。

十二、被推选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如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十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候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印发、张贴。

鼓励候选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候选人应公开竞职承诺、纪律承诺。

十四、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员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流动票箱监票人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代写员可由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十五、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设中心投票会场和3个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本次选举严格控制使用流动票箱,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每个

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保证选民密码写票。投票结束后,所有流动票箱集中统一开箱、计票。

十六、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因文盲、病残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候选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选举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委托投票必须在投票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并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漏选民的意愿。

十七、选民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要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在姓名下方空格内既不画“○”、又不画“×”的,视为弃权。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任何符号不划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不许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位,如划同一候选人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位,该选项作废,其他划对的职位视为有效。采用“下加”办法计票。

十八、本次投票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将选票投入票箱的超过登记选民半数;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发出的选票少于或等于选民数。选同一候选人担任两项以上(含两项)职务的选票该选项无效;每张选票每栏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栏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栏的无效;职务栏任何一栏画错,该栏即为无效,其他画对栏有效;无法辩认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十九、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二十、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二十一、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30日内进行。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二十二、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公布的,需经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的当选无效:

1、当选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2、当选人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

3、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

二十四、选举中遇到其它特殊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十五、本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二十六、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第八次村民选举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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