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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在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时间:2022-07-04 12:1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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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在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领导讲话:在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今天下午,市纪委召开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座谈会议。这次会议是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主题的一次专项会议,这既充分说明实践“四种形态”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体现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座谈交流的方式,强化学习、领会要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经验、发现问题,研究部署抓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思路、办法和措施,确保实践“四种形态”取得良好效应,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刚才,11县区纪委书记和市检察院纪检组长围绕实践“四种形态”作了很好的发言,总体感觉到,虽然各县区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希望大家通过不断学习理解、学思践悟,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传导压力,真正运用好“四种形态”,进一步消化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借此机会,我也谈三方面的意见。

一、准确研判形势,全面理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领导在相关讲话中多次对实践“四种形态”作出强调,要求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把实践好“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标准。前段时间,省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省纪委

出台了《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市委出台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对实践“四种形态”工作任务、职能职责进行了分解明确,对第一至第四种形态的具体方法、工作措施、规定要求进行了细化界定。中央、省、市关于实践“四种形态”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对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理解,准确领会把握,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践“四种形态”,体现了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效,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但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拓展和跨越,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然艰巨。党中央着眼于当前形势任务,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的科学判断,提出了“全”就是“范围更广”、“严”就是“监督更严”、“治”就是“办法更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实现了由注重用纪律管住“极少数”向监督执纪问责“全覆盖”转变;由注重“末端事后式”执纪向“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执纪模式的转变;由注重“单一式执纪”向贯通“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执纪方式转变,科学回答和解决了“什么叫全”、“如何从严”、“怎么去治”的问题,精准体现了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

(二)实践“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是党中央对全党提出的要求。聚焦主业主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把依规治党、严明纪律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是中央纪委坚决贯彻中央要求作出的具体部署。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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